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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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喬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宙 被告 林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定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