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04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美商雷升科技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廸凱、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經合法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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