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章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