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浩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86號、107年度執字第2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浩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劉浩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判5次)│├─────┼────────┼────────┼────────┤│犯罪日期│106年6月17日│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9日、│││││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7日、│││││106年6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速│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偵字第3661號│字第26378號│字第2637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實││1517號│2965號│2965號││審├───┼────────┼────────┼────────┤││判決日│106年7月28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517號│2965號│2965號││決├───┼────────┼────────┼────────┤││確定日│106年9月4日│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是││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臺中地檢署107年│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6930號│度執字第2451號│度執字第2451號│││(已執畢)├────────┴────────┤│││(編號2-3定拘役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