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 陳敉 由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1年9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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