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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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 陳敉 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重訴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83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7,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