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01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債務人董玉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壹仟伍佰零壹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請求最高以柒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