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楊嘉文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 魏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