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謝榮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謝兩岸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麗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麗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