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F0~T40┌───┬───┬────┬─────┬─────┬─────────────┬─────────────┬───┐│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98.03.24│彰化地檢96│彰│98年度易字│98.06.18│彰│98年度易字│98.07.13│彰化地│││二級毒│5月││年度毒偵字│化│第624號││化│第624號││檢98年│││品│││第1021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4450│││││││││││││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98.01.21│彰化地檢96│彰│98年度易字│98.06.18│彰│98年度易字│98.07.13│彰化地│││二級毒│5月││年度毒偵字│化│第517號││化│第517號││檢98年│││品│││第686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4463│││││││││││││號│├───┼───┼────┼─────┼─────┼─┼─────┼─────┼─┼─────┼─────┼───┤│3│竊盜│有期徒刑│98.07.06│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9.21│彰│98年度簡字│98.10.19│彰化地││││5月││年度偵字第│化│第1957號││化│第1957號││檢98年││││││6757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6127│││││││││││││號│├───┼───┼────┼─────┼─────┼─┼─────┼─────┼─┼─────┼─────┼───┤│4│傷害│有期徒刑│98.06.08│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12.09│彰│98年度簡字│98.12.26│彰化地││││4月││年度偵字第│化│第2448號││化│第2448號││檢98年││││││8521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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