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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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葉沛綸葉乙靜相 對人 潘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潘世揚於民國(下同)87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未約定清償期,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未付息,每月加收3000元違約金,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另於100年1月31日切結於101年2月15日清償上開債務,詎屆至清償期,多次催討,相對人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切結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成功0000-0000129.00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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