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62號上訴人 沈仲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泓毅汽車有限公司洪永守方進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2年10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127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江春瑩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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