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9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春福 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77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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