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九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0三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七萬三千一百零七元││├─────────────┼─────────────┼──────────┤│郵票費用│五百三十元│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退還郵資一百五十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七十元││├─────────────┼─────────────┼──────────┤│共計│七萬四千三百五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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