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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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新世紀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遠達 被上訴人 邱育彰
陳怡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