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繹井有限公司代表人 顏婕淳 關係人 張延僎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姚凱瑜
何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年8月4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地址:桃園市○○區○○路○○○號)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