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80號上訴人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冠賢黃永發鄭潘水娘吳金治廖木勝 因104年勞訴字第28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663,705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有關開立載明被上訴人廖木勝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1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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