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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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游曉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游曉莉現於臺中女子監獄外役監服刑中(108年執更字第784號),另有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判決定讞,請合併執行等語。
二、依照法律規定: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由前揭規定觀之,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的權限,受刑人得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但受刑人本身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的適格。本件聲請人誤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至其請求合併執行意旨,本院將轉知執行檢察署檢察官處理,併予說明。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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