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淵河 上列聲請人與 陳昭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遮陽板於與債務人訂立承攬契約時價值為新台幣50,560元之釋明文件(即債權人所受損害為新台幣50,560元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案高雄義民郵局存證號碼:000119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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