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鄧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 楊永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永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228萬元、起息日為民國
105年4月30日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120條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有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可參。經查,本件本票號碼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
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均無發票日,是皆為無效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