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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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4號上訴人 林春美
王秀鳳 周淑珍 周少卿 法成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而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具狀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9年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23、31、33、37、39
41、43頁)。然上訴人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原審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查(詳本院卷第51、
53、135至141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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