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74號原告 林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中因財產權而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384元,應徵收裁判費2,540元,惟依首揭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故暫徵收裁判費847元。又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847元【計算式:3,000元+847元=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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