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游悅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陳慶時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