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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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菊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五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五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