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羅民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執行(101年度執緝字第32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羅民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5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確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3460號執行,因聲明異議人傳拘無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0年3月7日竹檢家執則緝字第271號發布通緝,嗣聲明異議人於101年6月3日經緝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1年度執緝字第325號執行,並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1年度執助字第1119號代為執行,聲明異議人於102年8月11日執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明異議人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於98年11月26
日下午8時39分許經警查獲,嗣於同年月27日下午7時56分許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檢察官於訊問後諭知「施用部分飭回」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及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657號影卷第42頁至第45頁),其後於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偵、審程序中,聲明異議人亦未繳納任何保證金,是聲明異議人就本案並無可供發還之保證金。聲明異議人請求發還保證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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