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政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政方與告訴人 邱振瑋 同為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下稱全聯會)之成員,因全聯會選舉而對告訴人邱振瑋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6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在全聯會之LINE群組公開傳送:
「邱振瑋、 王瑞琪 從頭喊中立,講仁義。背地男盜女娼,是此局最令人不齒的爛咖,現世報一定會來,很快很快!」等文字之訊息,指摘上開不實且足以貶損告訴人邱振瑋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王瑞琪」部分未據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於107年10月25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7年11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和解筆錄、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59、62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