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 王金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鴻鑑┌──────────────────────────────────────────────┐│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許瀚中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2年11月1日│36,000元│IB0000000│││││社中興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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