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勛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靖偉旅行社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102年10月3日│33,145元│HD0000000││││ 林隆基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