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黃明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至86-ND-00185│140│1404│││││35-0│4│000││├──┼───────────────┼──────────────┼───┼────┼───┤│0002│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至91-ND-00244│83│8300│││││9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