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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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613號債權人 陳美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士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借據上並未約定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全部還款金額即到期),何以請求剩餘之全部金額800,000元)。
二、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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