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孫祥麟 被上訴人 孫祥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1年4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