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林永昌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林永昌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080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731號
違反森林法案件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民國100年7月8日由受刑人本人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刑保字第10000803號)影本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
㈡嗣該案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68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自網路下載列印之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9頁)。
㈢然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執行前揭有期徒刑時,經合法通知受刑
人到案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惟受刑人經警方多次查緝拘提未獲,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31日士檢朝執卯緝字第833號通緝書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頁反面至第7頁),足資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