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李紹平就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981萬8,000元出資額存在,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8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6,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李紹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