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林怡潔
蘇佩玲 被告 張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進福應將宜蘭縣○○鄉○○段○○○○○號土地返還予原告。查該土地於110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72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34%,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萬7,518元【計算式:720元÷90.34%×160平方公尺=127,5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張進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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