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蔡枚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