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號債權人 鄭天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鐘郁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鐘郁彬發支付命令裁定,經核:(一)聲請狀及所附債務人歸還表之記載,本件是正大鋁門窗與債務人鐘郁彬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又經查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正大鋁門窗」之組織型態為合夥,負責人為「 鄭惟仁 」,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狀首之債權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及狀尾之用印。(二)聲請狀內陳明係請求清償積欠貨款及利息,惟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是請釋明就利息部分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抑或更正本件聲明。(三)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為「鐘郁彬」或「 鐘郁杉 」(依附件歸還表上之簽名似為後者)?並請提出債務人鐘郁彬(住彰化縣○○鄉○○村村○○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上開三項說明業經本院於108年1月2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補正,然該裁定於108年1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