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佩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佩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