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郭沛涓 被告 陳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37號起訴書所載之過失傷害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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