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 訴訟代理人 吳靜琪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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