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並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三一八0八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四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