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庚○○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陳炳彰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張賜龍 律師被告辛○○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 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嘉銘 律師被告己○○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
陳慧傳 律師 郭季榮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富田 律師
黃宏綱 律師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易興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庚○○、戊○○、辛○○、甲○○、 徐復國 、己○○、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庚○○、戊○○、辛○○、甲○○、徐復國、己○○、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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