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昭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昭之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陳昭有無拋棄繼承情事,並提出資料陳報本院
。
三、依第一、二項查得資料,補正相對人欄姓名、住所記載完整
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含附屬文件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