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昭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昭之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陳昭有無拋棄繼承情事,並提出資料陳報本院
  。
三、依第一、二項查得資料,補正相對人欄姓名、住所記載完整
  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含附屬文件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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