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16號
原 告 羅玉祥
羅福原
羅堃銘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
被 告 羅玉祥(即 羅文誠 之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鄉○○村○○○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羅玉祥為被告羅文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
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第175條、第178條、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文誠於民國107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後,107年6月19日宣判前,已於107年6月7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羅玉祥,此有羅文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其繼承人未拋棄
繼承,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命羅玉祥為被告羅文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