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9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9日下午2時41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