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吳股 檢察官被告徐躍選任辯護人劉佳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19287號、第20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躍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徐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供述內容與現存卷證資料不符,顯有勾串同案被告 李淑玲 、證人 李晏權 、 賴尚盟 以脫免罪責之可能,且有逃亡規避程序之誘因,爰裁定自107年11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自108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8年4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8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