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救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65號聲請人 羅惠朱 相對人臺東縣政府代表人 黃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間低收入戶事件,業經貴院106年度訴字第477號審理中,因聲請人罹癌在花蓮門諾醫院治療,生活十分困難,實在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檢具聲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等文件以為釋明,請求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業據提出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函、聲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文件附卷資為釋明,經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資料,經核聲請人確無財產及所得,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則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且其所提起之低收入戶事件行政訴訟,已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7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後,依其起訴理由所述(相對人核列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第2款扶助資格,聲請人則主張伊應屬低收入戶第1款扶助資格),亦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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