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慶安指定辯護人黃如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㈣關於:「…。惟念被告雖意圖營利而販入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應更正為:「…。惟念被告雖意圖營利而販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二、㈣部分,原係載為「…。惟念被告雖意圖營利而販入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惟查本案被告所犯入之毒品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 他命,業據本院於本案判決之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均載明在卷,有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足見原判決上開部分顯係誤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