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6月14日95年度易字第330號裁定,就甲○○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6月14日95年度易字第33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就甲○○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