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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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9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洪瑨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1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14日向
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8,9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23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16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1,0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91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923元洪瑨丞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1.53002新臺幣50160元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1.53003新臺幣61064元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0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923元洪瑨丞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2新臺幣50160元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003新臺幣61064元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