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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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63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陳光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